河北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盗伐滥伐林木、超额或越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伪造或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违反规定用火或因用火引起火灾等行为,国家森林法规已有明确处罚规定的,按国家森林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8年3月19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