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已废止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经批准的国营、集体、个体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控制毁林面积。禁止在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和封禁区内砍柴、放牧。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8年3月1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