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保护野生动物繁衍生息。严禁猎捕国家一、二类保护动物。因特殊情况需要猎捕时,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护、发展林区野生植物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掠夺性采集。

采伐管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8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