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已废止国有林以林场为单位,集体林以县为单位根据林业发展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8年3月1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