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为了有效地利用资源发展生产,应妥善处理林牧关系。以林为主的地方,应因地制宜地发展牧业;以牧为主的地方,应因地制宜地发展林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8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