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为了有效地利用资源发展生产,应妥善处理林牧关系。以林为主的地方,应因地制宜地发展牧业;以牧为主的地方,应因地制宜地发展林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8年3月1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