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植树造林应遵守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保证质量。人工造林成活率达不到85%的,应进行补植。

新造的人工林、飞播区,应至少封禁五年。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8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