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全省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为30%。平原地区为12%以上,浅山丘陵区和坝上地区为30%以上,深山区为50%以上。各市(地区)县人民政府应据此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覆盖率的时限奋斗目标。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8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