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因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和其他生产建设的需要,必须征用集体林地或占用全民所有林地的,其审批权限和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征用集体林地须按审批权限征得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占用全民所有的林地须征得省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经营管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8年3月1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