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解决。争议双方原来有过协议或经过裁决的,以原协议或者原裁决为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8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