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进行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