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进行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