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禁止在村庄内公共区域随意堆放秸秆、柴草、粪便以及其他杂物。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