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六章 村容村貌治理第四十五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开展村庄绿化,利用荒地、废弃地、边角地等开展村庄小微公园和公共绿地建设。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