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六章 村容村貌治理第四十四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村民委员会依法治理和利用荒芜闲置庭院、空闲宅基地等建设公共设施。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