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六章 村容村貌治理第四十一条有效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等管线及其杆体、箱体,应当规范设置、标识产权、安全有序,不得影响村容村貌。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合作,采取线路规整、收纳束缚、多杆合并、线杆共享等方式架设各类管线,整理已有管线,清理废弃管线。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