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六章 村容村貌治理第四十条有效引导、鼓励村民根据农村特色和地域特点,建设与村庄整体风貌相协调的宜居住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符合地域文化特质、体现村庄整体风貌的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免费供村民建房参考。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