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村庄建筑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建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干净整洁。鼓励有条件的村庄统筹考虑基础设施布局、公共空间节点、建筑布点和景观风貌,明确建筑体量、高度、造型、色彩等控制性内容。

规划建设农村住宅小区应当符合农村生产生活习惯,满足村民生产生活需要。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