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五章 厕所粪污治理第三十六条有效禁止在村庄内公共区域随意倾倒厕所粪污。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