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厕所粪污集中收集、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扶持政策,鼓励有机肥生产企业、种植大户等对粪渣、粪液进行资源化利用。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