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五章 厕所粪污治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厕所粪污集中收集、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扶持政策,鼓励有机肥生产企业、种植大户等对粪渣、粪液进行资源化利用。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