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五章 厕所粪污治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农村厕所维修服务、粪污清运、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体系,提高农村厕所粪污治理服务能力。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