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五章 厕所粪污治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厕所粪污治理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有机衔接,有条件的村庄应当将厕所粪污纳入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进行治理。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