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厕所粪污治理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有机衔接,有条件的村庄应当将厕所粪污纳入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进行治理。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