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五章 厕所粪污治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户用卫生厕所改造工作,提高改厕质量,引导村民正确使用和维护改后厕所,逐步普及农村户用卫生厕所。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