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便民原则,合理规划建设农村公共卫生厕所。鼓励社会捐资建设农村公共卫生厕所。

农村公共卫生厕所的保洁、设施管护应当纳入村庄保洁范围。

鼓励商铺、饭店、加油站等单位的厕所免费对外开放。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