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四章 生活污水治理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向村庄内的道路、河道、坑塘、沟渠以及其他公共区域排放或者倾倒生活污水。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