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四章 生活污水治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村民应当养成节约用水习惯,采取节约用水措施,实现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