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四章 生活污水治理第二十六条有效村民以及其他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户内排放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