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四章 生活污水治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村民以及其他排放农村生活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污水排入污水治理设施。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