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四章 生活污水治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交由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进行建设、运行、维护。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