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四章 生活污水治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广低成本、低能耗、易操作、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治理技术,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可持续治理、资源化利用。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