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三章 生活垃圾治理第二十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村庄公共区域、乡村旅游景区周边及其道路沿线清洁治理和公益卫生活动,保持农村公共区域清洁卫生。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