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三章 生活垃圾治理第十七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扩大农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服务覆盖面,推动农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与环卫清运网络合作融合。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