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三章 生活垃圾治理第十六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探索符合农村特点和村民习惯、简便易行的分类处理模式,减少垃圾出村处理量。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