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三章 生活垃圾治理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科学确定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模式,统筹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布局,完善“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的城乡环卫一体化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的宣传、监督,以及生活垃圾的组织运输等日常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