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督导员制度。

各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社会公开招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督导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过程的监督指导工作。

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督促和服务等活动。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