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居民小区应当设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二)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应当设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三类收集容器;
(三)集中供餐的单位,在食品加工及就餐区域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四)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应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
(五)农贸市场应当设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图标和文字要清晰醒目,易于分辨和指导投放,能直观反映收集的垃圾种类。
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宜设置箱锁或采用智能收集箱;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应当采用密闭容器;有害垃圾收集容器需结合现场实际设置,使用安全,宜便于投放、转运。
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不得妨碍其他公共设施的使用。
分类收集、运输、处置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