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

(二)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单独收集厨余垃圾,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整洁完好、标识统一;

(三)按照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设置家具、废旧电器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投放区域;

(四)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对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活动进行指导;

(五)监督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投放人按照标准进行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按标准分拣的,可以拒绝其投放,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六)制止翻拣或者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