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垃圾收运车辆应当划分为有害垃圾(专用)收运车、可回收物(专用)收运车、厨余垃圾(专用)收运车(餐厨垃圾车)、其他垃圾收运车四类。
(二)配置有害垃圾专用车应当符合环保部门规定,车辆要密闭,标识要明显,应当根据有害垃圾的品种和产生数量,合理确定配置数量。
(三)配置厨余垃圾专用车(餐厨垃圾车)应当根据餐饮垃圾、居民厨余垃圾产生数量,合理确定配置数量,要密封性好、标志明显。
(四)配置其他垃圾收运车应当做到车辆密封,由环卫部门收运其他垃圾,运至指定垃圾填埋场或焚烧厂处置。
(五)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不得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丢弃、遗洒、渗漏;不得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对生活垃圾进行敞开式压缩、分拣、转运。
(六)有害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转移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运输。
(七)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天定时收集;有害垃圾和可回收物可以定期收集或者预约收集。
(八)不得在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堆放、分拣生活垃圾。
(九)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