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该单位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

(二)车站、场馆、道路、广场、公园、河湖水域、水库、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

(三)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商铺、商用写字楼、市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

(四)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居民委员会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

(五)农村居住地区,村民委员会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

其他场所责任人,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