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应当按照自行分类、自行处理、减少出户的原则减量减排。

庭院、驻村单位及个人负责自用土地使用范围内、承包地(水面)、办公场所、经营管理区域的保洁,自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

庭院、驻村单位及个人养殖畜禽的,对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扫并实施堆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处置。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