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减排及资源化利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本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减排及资源化利用专项工作计划;

(二)商务部门合理布局收购网点,支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可回收垃圾的回收利用;

(三)绩效部门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减排及资源化利用综合考核制度,纳入本行政区域绩效考评体系。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