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专项规划。

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运用有效宣传手段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的宣传工作,增强村民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的意识。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