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限制生产、销售和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住宿经营者应当优先采购可重复使用、可再生利用产品,经营活动中不主动提供不可降解一次性日用品。
餐饮服务等经营单位应当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
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实行绿色办公,使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设施、设备和产品,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