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减量减排第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保障生产生活安全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