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计量监督条例第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行业行政部门的监督职权:(一)监督检查本行业计量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二)指导本行业企业计量定级、升级工作;(三)对本行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本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的计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五)负责对本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计量检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8年11月24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