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行业行政部门的监督职权:

(一)监督检查本行业计量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

(二)指导本行业企业计量定级、升级工作;

(三)对本行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本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的计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对本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计量检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8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