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各级工商、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应配合计量行政部门,在集贸市场对计量器具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8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