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职权:
(一)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
(二)负责调解计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
(三)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的裁决,并监督执行;
(四)指导下级计量行政部门查处违法案件;
(五)纠正下级计量行政部门处理不当的案件;
(六)负责对所属计量监督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七)负责对所属计量监督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八)负责企业计量定级、升级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审批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8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