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计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计量监督人员在规定的权限内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8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