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计量监督条例第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计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条例的实施。计量监督人员在规定的权限内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8年11月24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