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凡在本省境内建立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和制造、修理、销售、进出口、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8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