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计量监督条例第二条已废止凡在本省境内建立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和制造、修理、销售、进出口、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8年11月24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