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计量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对执行计量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计量行政部门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8年11月24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