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计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8年11月24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