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计量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已废止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得代替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进行计量器具产品出厂检定。违者,责令停止检定,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8年11月24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